”每夫“酱油与”海天“酱油的商标之争

杭州辰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关于“每夫”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上,最终认定为商标构成近似。

 

“每夫”商标由方美红于20081219日申请,核定的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其中就包括酱油、调味品、食用香料等产品。

 

而引证使用的商标则是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持有,分别为不同版式的海天图文组成,使用范围同样围绕30类。

 

本案持续时间较长,其中还经历了两轮反转。其中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凡夫 ”与商标 “海天 ”不相似 为由,作出 维持 原商标注册 的裁定 


然而 ,一审 法院 随后 作出 了相反 的判决 ,认为 调味品 、面粉 ”和其他 商品 中使用 “

夫“商标与”海天“系列均构成近似。

 

但是 二审 法院 认为 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 “每夫 ”的商标 除了 “面包 冰淇淋 ”以外 的商品 与酱油 等第30 类批准 使用 海天 ”商标 相似 ,但与豆制品 上批准 使用 的一些 “海天 ”商标 不相似 

 

最后知蝉网获悉,本案认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